中新網南京6月23日電 (嚴明 朱曉穎)江蘇高院23日公佈,今後,在工程項目的招標中,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將給予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
  日前,該院聯合省住建廳制定下發《關於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見指出,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的過程中,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失信信息進行查詢,對存在較重失信行為的,給予信用分減半的懲戒;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
  對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參照前款的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進行查詢和懲戒。(完)  (原標題:江蘇新政:工程招標失信被執行人或永失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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